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创造清洁、优美的城乡工作、生活和旅游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贯彻《阳朔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方案》和本细则。
第三条 阳朔县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建规局)是本县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总责。
第四条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公路、交通、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方案》和本细则,并负有同等责任。
第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报纸、卫生、文化等部门,应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宣传的社会义务,在宣传业务中安排一定的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育计划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市容环境卫生教育内容,各类学校应遵守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
码头、车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的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标牌。汽车、游船在驶入阳朔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的措施。
第七条 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八条 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或装修(饰)房屋等所产生的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道路、街道等公共场所堆物、设置工棚、料库、灰浆池等。特殊情况,由本人(单位)写出申请,报经所在乡(镇)村建站,县城的报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并与审批单位签订不污染环境、完工后按时清除垃圾责任状。并自愿交纳相应数额的清扫费保证金,履行责任到位,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作以资代劳处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装修(饰)等所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须向所在乡(镇)的村镇建设管理站报送处置计划,在县城的须向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报送处置计划;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或村建站在接到处置计划之日起五天内予以答复,并参照第十条要求签订责任状;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二条 自运或委托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须按经过批准的处置计划运到处置点或转运点,不得乱倒乱堆。县城环卫、城管、乡(镇)村建部门应积极开展成本价的统一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场、处置点、围填场地的管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应做到:
(一)运输液体或渗漏液物的,应有防滴漏措施。
(二)运输碎散物的,应有防散落、拖挂措施。
(三)运输粉尘物或易飘物的,应有防飞扬措施。
(四)运输禽畜的,应有防禽畜粪便、饲料、稻草等杂物洒漏措施。
第十五条 沿道路、河道岸线装卸作业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做到场地整洁。
第十六条 各类车辆内的废弃物,不得向车外乱扔、乱倒。
第十七条 在县城区道路、广场上冲擦洗车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标准:
(一)人行道清洁,墙脚清洁,树杆周围地坪清洁;
(二)无痰迹,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废弃物;
(三)垃圾容器完好,外体清洁。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指定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责任区和单位内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条 本县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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