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治理“五乱”,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问责。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含中区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