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将商品、桌椅、灯箱广告等物品摆放在公共通道上占道经营者,不听劝导的,由执法单位对占道经营的物品强行没收;屡教不改的,由行政许可部门吊销其经营的前置许可证;没有前置许可的门店,由城管大队取消其经营场地,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2、从即日起对西城路、荆凤路、蟠桃路、叠翠路、观莲路、抗战路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汽车修理店、洗车店、废品回收店、钢材店进行整治,要求店面整洁美观,不得占道经营;对不听劝阻的,由供电、供水部门断水断电惩戒,对不配合整治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3、从2008年1月1日起,西城路、荆凤路、蟠桃路、叠翠路、观莲路、抗战路不能经营摩托车修理、汽车修理、洗车、废品回收、钢材,请相关业主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场所变更手续,违者不予通过年检,并注销其营业执照。4、规范流动工艺品摊点。从即日起,城西路、荆凤路、蟠桃路、叠翠路、观莲路、抗战路不得经营流动摊点。对晚上西街出口处的流动摊点,要适当调整。5、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对不听劝导的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占道物品。6、严禁随身携带、尾随兜售行为,一经发现,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由公安和城管部门没收携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