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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
作者: 2007-09-22 14:40: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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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经许可货运机动车(含农用车)禁止入城区,违者处200元罚款;2、未经许可的三轮摩托车禁止在县城蟠桃路(丁厄路口至龙岳路口)、叠翠路、滨江路通行,违者处200元罚款;3、禁止12座以上客车及货运机动车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或占道停车,违者处200元罚款;4、禁止摩托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载客,违者,摩托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人力三轮车处200元罚款;5、严禁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在城区行驶,违者一律予以没收;6、禁止客运车辆(含县城公交车)在旅客上落点外停车或临时停车。违者,处200元罚款,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及强行招揽旅客和装卸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7、车辆应当在规划的停车场、停车点内停放,违者,机动车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者虽在现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强制将机动车辆拖离现场或扣留非机动车辆;8、在有禁止停车标志路段停放车辆,处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驶离,当事人不听劝阻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强制拖离现场;9、对机关单位车辆违法违规停放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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