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来源: 《今日阳朔》网络版     发布日期:2005-10-03   点击: 【阅读:

  为更好地维护阳朔旅游名县的良好形象,为游客和居民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生活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非法营运、营运车辆不按规定上下客,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处罚。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三、严禁占道经营、乱堆乱放,违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罚。

  四、严禁乱搭乱盖,违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五、严禁无证经营、流动摊点、尾随兜售,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工商总局《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

  六、严禁未经批准设置不规范的灯箱、广告牌,违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处罚。

  七、严禁居民、店铺业主乱丢乱倒垃圾,违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处罚。

  八、严禁噪声污染,西街噪声排放标准(昼间:6:00~22:00 60dB;夜间:22:00~次日6:00 50dB),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处理,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罚。

  九、县城实施四条严管路街:西街、蟠桃路、叠翠路、滨江路。

  十、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发布之前,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阳朔县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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