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2006年度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交财务通告[200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06年度地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6年度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缴时间、方式和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7号令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交通厅《关于2006年地方交通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务函[2005]901号)文件及现行的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执行。
二、征收范围:全县的侧(正)三轮、后三轮、两轮(含轻骑)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含后三轮摩托车)。
三、征费时间、征费标准及月数:
(一)2006年度交通规费从2005年12月10日起开始征收,各类摩托车交通规费统缴优惠期截止时间为2006年1月25日;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含后三轮摩托车)交通规费签订包缴协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28日。
(二)各类车辆的征收标准及优惠月数请到各缴费点查询。
(三)各类车辆没有在统缴优惠期内缴纳交通规费或签订交通规费包缴协议的,均按12个月标准征收交通规费。
四、征费地点
(一)县城征费地点设在县交通局二楼地方交通规费征收大厅(荆凤路)。
(二)各乡镇征费点分别设在:
1、白沙镇征费地点设在解放街176号(农行门面);
2、葡萄镇征费地点设在农行葡萄营业所;
3、金宝乡征费地点设在金宝乡财政所;
4、高田镇征费地点设在高田农村信用社门面;
5、福利镇征费地点设在市场大门口斜对面;
6、普益乡征费地点设在普益街居委会;
7、兴坪镇征费地点设在兴坪车站门卫室。
五、请各车单位和个人持2005年度交通规费缴讫凭证及车辆行驶证按规定主动到县地方交通规费征收点缴纳2006年度交通规费。凡欠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主,要主动到县地方交通规费征稽所补交。对逃缴、拒缴交通规费的车主,县地方交通规费征稽所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缴其欠费和滞纳金。特此通告!
县 交 通 局
2005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