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犬只管理的通知
来源: 《今日阳朔》网络版     发布日期:2007-11-10   点击: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广大市民:
  为扎实搞好我县狂犬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全面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城乡犬只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县城城区、乡(镇)圩镇、旅游景区(点)、机关企事业单位、饭店、酒店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为犬只禁养区。
  二、禁养区内的犬只必须在2007年11月15日前由犬主自行处理掉,11月15日前未自行处理的进行强制扑杀。
  三、禁养范围以外的村、屯提倡通过村规民约禁养。如确需饲养的,只能在自家圈养或栓养,严禁放养,并每年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2次。
  四、疑似狂犬病的病犬或违禁放养的犬只,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干部群众可以扑杀并处理。犬只伤人,一律依法追究犬主责任。
  五、县城和各乡(镇)设立举报电话,县城举报电话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8821974),乡(镇)举报电话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11月15日以后,凡举报在禁养区内养犬并经查实的,按每只50元的标准奖励给第一举报人。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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