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市政[2002]7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阳朔县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阳朔县临街店铺户外广告标牌进行A统一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07年11月9日-2007年11月30日。
二、整治范围:阳朔县区域内临街店铺户外广告标牌。
三、整治范围:
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含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内容。
3、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4、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一店一招,大型门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招牌,其高度、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沿街各商业门点、单位庭院、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为此次整治活动的责任单位,必须督促落实户外广告整治任务,清理管辖范围内的非法广告和乱贴乱画现象,对整治、清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追究产权单位的责任。户外广告的维护和修缮由广告产权单位负责。
6、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户外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广告内容,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定广告规格及悬挂位置。
7、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以上通告,望广大市民遵照执行。
阳朔县城乡清洁领导小组办公室
阳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阳朔县建设规划局
阳朔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