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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南
 2007-08-17   点击: 【阅读:

一、利用手续

1、凡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查阅本馆开放档案,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本单位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件。

2、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查阅本馆开放档案,应持有县侨务办公室介绍信。

3、国外(含外籍华人)学者、留学生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件。

二、利用程序

1、利用档案必须履行查阅手续,利用者持合法证明经档案馆同意后即可利用检索工具选择所需查阅的档案案卷,并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

2、利用者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县档案馆反馈利用效果。县档案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地进行利用效果登记。

3、摘录、复印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复印件经本馆盖章后方可生效。

三、利用要求

1、查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出的须经领导批准,并按期归还。

2、利用档案时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和档案查阅制度。严禁在馆内吸烟。

3、利用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对档案折、钩、划、涂、抽、拆等损坏档案行为,如有损坏档案原件,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轻则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4、对已经进行扫描、计算机录入的档案和有复制件的重要档案,利用时只提供复制件。

四、利用公布

利用者未经本馆或有关机关同意,无权公布其他机关或他人形成的档案。对于已开放的档案,如利用者需要,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凡提供档案的复制件,均盖专用章注明。

五、利用服务

1、县档案馆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2、档案利用接待处:档案管理股,咨询电话:(0773)882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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