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为筹集部分建设资金,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 一、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举措。近几年,广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仍很大。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99%。全区城镇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5.5万吨,占全区COD排放总量的45%,而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仅占全区COD削减总量的5.02%。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5%。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快速提高广西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形势逼人,任务紧迫。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明确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县(市)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超过60%,力争达到70%。 二、为什么要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 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是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国务院于2007年5月2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要求"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要求"设区的城市在2007年底前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他市县2008年底前开征。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0.8元/立方米;已批准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在2008年以前调整到位。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5元/户·月。项目投产后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要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为了给推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促进广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除努力增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以外,必须在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 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开征时间和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规定,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0.8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地级市不低于7元/户·月,县(市)不低于5元/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自治区物价局发出《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桂价格〔2008〕377号),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允许各地、各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有所区别,但以市、县为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凡已征收或者已经批复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低于0.8元/立方米的,要调整到0.8元/立方米;未开征的,必须从10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标准征收。征收标准需要高于0.8元/立方米的,要先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物价局报批。 自治区物价局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县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可以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开展价格成本监审。 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是谁?由谁负责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8〕408号)中第三条规定: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一)县城及以上的城镇建成区;(二)县城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三)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可研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同时规定: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同时规定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收取方式,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其他组织代收。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截留、挪用;尚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必须在2010年内建成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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