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乡镇)公务车用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包括以汽车、柴油为燃料的大车、小车、摩托车以及特种车辆,一律实行领票定点加油管理。在外出差的车辆需途中加油的,要从严控制,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送采购中心盖章方可报销。
第三条 所有持票车辆根据自己的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十二县、蒙山、钟山)石油供应站加油。
第四条 所有油票由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县核算中心负责登记发放、结算,单位统一领用和管理。
第五条 我县实行单位公务用车持票加油统一管理后,各单位不得再报销市内任何油费报销凭据,尚未报帐的油费凭证由各单位报帐员凭票统计于 月 日前送采购中心盖章仍可报销。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领票自行购买油票到加油站加油的;
(2)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它物品;
(3)转卖油票给非公务用车使用的。
第七条 各加油站点必须优质服务,做到:
(1)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加油提供24小时服务;
(2)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冲好;
(3)不得缺斤短两;
(4)不得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物品;
(5)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加油站点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义务,坚决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如有加油单位违反规定或加油站点违反合同规定的,加油站或加油单位均可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811598、8811599),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搞好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