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含乡镇)。
第三条 县采购中心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定点维修厂家。每年对厂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对定点厂家的采购监察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凡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汽车,县政府采购中心发给《优惠证》(在优惠证未发放之前,可暂用行驶证代替)。这些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本单位维护人员不能处理的,均应在规定范围内,择优选择定点厂家进行维修与保养。各单位的定点维修厂,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提倡相对固定。但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包括汽车美容、内部装修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否则,一律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确属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必须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采购监察联络员鉴定并签署意见报采购中心后,方可到其它厂家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修理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修理后要经采购中心指定的采购监察联络员鉴定,核实修理费用后并加盖采购中心印章,单位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第五条 定点维修厂必须做到:
一、热情承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维修任务,认真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凭采购中心颁发的《优惠证》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计算工时、费用,更换的零件严格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绝不擅自提价和虚算工时。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无条件接受采购中心、物价管理部门处罚。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修车单位,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监督。
三、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四、设置二至三名采购监察联络员,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对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向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资料,接受采购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深挖内部潜力,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六、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保养,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凡需到定点厂修理的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签发委托维修单(一式三份),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部位等情况,到定点厂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维修。定点修理厂维修完毕,在委托维修单上写明更换的部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及应收费用,经采购监察联系员审核后方可将其回"回执"一联退修理单位。接车人员要同时索要回更换下来的旧件,交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备查。
第七条 有关单位与定点厂家要定期结算维修费用。结算时由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采取双人双岗结算办法,厂家不能直接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
第八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汽车维修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811598。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定点厂家或机关事业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扣减相应经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 年 月 日起试行。
附:1、阳朔县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厂家名单。
2、阳朔县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委托维修单(一式三份)
阳朔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OO五年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