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阳朔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有关单位,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形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按协议供货相关程序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组织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5万元及以上、工程类3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县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并将调整情况报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阳朔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1货物类
A11交通运输设备
A1101公务用机动车辆,含轿车、越野车、客车
A12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计算机
A1202打印机
A1203复印机
A1204速印机
A1205传真机
A1206扫描仪
A1207碎纸机
A1208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3一般设备
A1301电视机
A1302电冰箱
A1303吸尘器
A1304空气调节设备
A1305锅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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