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05-01-25   点击: 【阅读: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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