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1-25   点击: 【阅读: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查看评论】 【推荐】 【阅读: 】 【打印】 【关闭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