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1-25   点击: 【阅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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