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节减财政开支,加强县直(含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投保的管理,促进我县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财政局关于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保险服务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采购单位的编内车辆的统一保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编内车辆是指经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5]21号)规定的汽车配备比例核定采购单位车辆配备数,并具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小汽车编制办公室核发《小汽车定编证》的车辆。
采购单位的编外车辆(含公务用摩托车)也纳入统一保险的管理,同时享受统一保险的服务和优惠待遇,投保车辆的保险费由采购单位汇入政府采购专户后,统一由采购中心与保险公司结算支付。
第三条 统一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选定。为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一至两家保险公司作为统一保险服务单位,并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定综合性《服务协议》,以此来明确采购单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采购中心之间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车辆统一投保保险期按年度制管理。保险服务年限一年一定。每年11月选择下年度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并通知采购单位。车辆统一保险期限每年的1月1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中间更换、新购、停保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办理统一保险或停止保险的手续。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采购单位办理下年度车辆统一保险手续的时间。
2002年度已经办理了跨越2003年度的保险,则其参加2003年统一保险的时间应从其原保险到期即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采购单位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程序。
(一)确定保险公司和险种。采购单位的车辆统一由采购中心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选定的保险公司作为其采购单位办理车辆统一保险服务。采购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定保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定保额为每位1万元。采购单位只能少投险种或选择其它险种,但不能超过五个险种。如有特殊原因要增加险种的,必须报经政府采购办审批。
(二)签订《保险合同》。采购单位确定投保险种后,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提出投保意见(包括险种和保价等),经单位签章确认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汇兑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的要求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三)办理保险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桂财采字[1999]1号文件规定,如资金来源属于预算内资金的,则采购单位必须在每年度1月10日前将本年度发生的车辆保险费用汇兑,填列保险费用明细汇总表,与《保险合同》一起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采购办,并出具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保险费用支付委托书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县财政局预算股一份,县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委托县财政局有关财务股将保险费用直接拨到县政府采购专门帐户,同时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将保险费用按《服务协议》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拨付给保险公司;属于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的,由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按《服务协议》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把保费汇入政府采购专户后,由专户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付款。
(五)保险事故的赔偿。采购单位投保车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1999]27号)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索赔单证。
(六)司机年度安全奖。车辆保险无赔款优待已列为综合优惠内容之一,体现在节约的保险费额中。司机年度安全奖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解决,安全奖奖金的额度应控制在每车年保费的5%以内。
第六条 车辆统一保险的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如不能按《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单位可以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和举报。县政府采购中心设投诉电话为:8811598。一经查实,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按《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消其承保资格。
(二)保险公司如不能按《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单位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三)采购单位如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县政府采购办除了在经济上给采购单位予以处罚外,另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阳朔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