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01-25   点击: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阳朔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政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含公务用车及各种专用车辆的购置;

  2、办公设备:含计算机及网络建设、空调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影机、音响设备等机电设备及批量的低值易耗用品;

  3、通讯工具:含电话总机、程控交换机等;

   4、专用设备:含科研仪器、教学仪器、政法专用设备、医疗机械、体育设备等各有关专业设备。

  (二)工程类

  1、各种土木建造;

  2、园林绿化工程;

  3、修缮、装饰装修项目;

  4、设备安装及附带服务。

  (三)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车辆维修;

  3、其他服务。

  政府采购的具体范围以财政部门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为准。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一般采用招标性采购、非招标性采购、货源单一性采购、询价采购、应急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办公用品、会议接待公务定点消费采购等方式。

  (一)招标性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下同)在媒体上公开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人参加投标,并按本细则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1)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

  (4)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书,然后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本细则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1)招标后,没有供应人或无合格标;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

  (3)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4)供应人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5)采购项目因其复杂性和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方获得;

  (6)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7)经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非招标性采购

   1、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方就项目的技术性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2、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供应方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达到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商品,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3、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向供应方购买的采购方式。达到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属于专利、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

  (2)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等,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人采购的;

  (3)在原招标文件中做了事先说明,对原采购项目的后续补充;

  (4)经公告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有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单位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

  (5)经政府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公务定点消费

  公务定点消费,是指对需要经常性零散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由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确定供应点,单位在各供应点享受合同规定的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其办法是"集中采购,分散消费,单独结算"。实行定点消费的项目主要包括汽车维修、投保、加油、接待、会议、大宗印刷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采购。

   三、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5日以前,通过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2、项目的质量要求;

   3、交付项目的方式;

   4、投标人的资格;

  5、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6、投标时间与地点;

   邀请招标的,招标方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以内前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内容。

  (二)招标方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期限和标准;合同的格式及其条款以及其他相应说明的事项等。

  (三)当招标方为中介机构时,招标文件应当经政府采购中心确认,政府采购中心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除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中事先声明的原因外,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通告一经发布不得中止招投标行为。

  (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方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六)投标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方单位印章并由其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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