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01-25   点击: 【阅读:


  投标截止日前,投标方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撒回投标。

  (七)招标方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后3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招标方应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方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八)评标由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使用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九)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时,评标委员分可以要求投标方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投标方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内容。

  禁止招标方与投标方就投标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十)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投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价者为二方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同意,除考虑价格因素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投标方的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十一)评标结束后,招标方在3日内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退回落标者所提交的保证金。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开标后,因投标方的原因导致投标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招标方的原因导致投标无效,应由招标方退还保证金外赔偿投标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赔偿额最多不得超过保证金额数。

  (十三)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标方式。

  竞标前,招标方对拟参加竞标的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已提交投标确认书和投标保证金,并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方方可参加竞标。

  现场竞标应当制作竞标笔录,并由竞标主持人、记录人和中标的投标人签名。

  (十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四、合同履约与验收

  (一)招标活动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分别和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采购合同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15日内签订。

  (二)采购合同成立后,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标方在采购合同签订五日内,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三)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引发争议或者出现违约的,由当事人按现行法律办理。

  (四)在合同执行中,当遇到不可预见因素急需变更实质性条款的,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应当于变更前报请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资料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合同执行期间,采购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在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下按合同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

  (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经政府采购办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方签定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20%。

  (七)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定期将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方式、金额等情况书面报告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款项的支付方式

  (一)财政国库部门设立"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直接拨入专户,属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及自筹的资金,在采购申请批准5日内存入专户。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政部门按采购合同和验收结算单委托"专户"代理银行直接向供应人支付。定点消费项目经政府采购办核准可由使用单位直接与供应人结算。

  (二)财政与单位的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一)凡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事业需要及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专项申请,并填报《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转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二)凡需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必要时应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三)招标活动结束后,由采购单位与供货单位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由采购中心予以鉴证。

  (四)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为主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监督验收。物资提货单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凭采购中心开出的"政府采购物资分配单"及供货单位开出的供货发票进行帐务处理,供货发票须加盖政府采购中心的印章方能入账。

  (五)属国家专控商品范围内的商品,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同时报送《专项控制商品申报审批表》,由采购中心到控购部门统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其控购调节基金,由采购中心在"采购资金专户"中统一支付;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纳及车牌等其他有关手续,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

  (六)统一招标原则上定期进行,个别特殊情况下,在资金到达"采购资金专户"后5日内进行采购。

  七、有关具体规定

  (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凡是不认真执行的单位,按违反《政府采购法》论处,财政不得核拨经费,县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

  (二)对公务消费定点单位政府采购办要派监察联络员进行监督,每年对定点单位进行考核,奖优汰劣,一年一定。对政府采购监督联络员进行严格管理,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三)建立报表制度。由各公务消费定点单位按季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报表,反映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政府采购办要加强对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和定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评论】 【推荐】 【阅读: 】 【打印】 【关闭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