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正执法。
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骗、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卖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使儿童的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在关爱和理解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2)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3)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5)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7)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制裁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
四、儿童与环境
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
(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5)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0%。
(6)城镇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0%。
(8)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各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活动中坚持正确导向,鼓励生产各类优秀的儿童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2010年前,力争建1个具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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