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春天,包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妇在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在这年“国庆节”举行婚礼前夕,包先生和妻子商定并购买了一套房子赠送给儿子,并且以儿子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现在儿子和媳妇因感情不合正在法院闹离婚,儿媳妇提出要求分割这套房屋。问:包先生赠送给儿子作为结婚之用的房屋,是否属于儿子与媳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解答:
这套住房是包先生在儿子与其妻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赠送的,如果包先生和妻子当初对此赠与行为没有作出过特殊约定的话,那么这套赠与的房屋应当视作为包先生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