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抽检信息】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阳朔县高田镇乐兴酒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DBJ23450300634332244ZX
食品名称:散装白酒(28度)
生产日期:2023-04-19
检验结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6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捌元整(248.00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肆拾捌元整(224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过程中工艺流程不严谨造成的。
整改情况:1.依法依规生产,不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2.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生产不合格食品,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