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朔自然资撤罚决字(2024)02号]
当事人莫小九: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朔自然资监字(2023) 049号)。经核查,由于该文书送达等程序不完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本单位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朔自然资监字(2023)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
阳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