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优质服务。做到忠于职守,热情周到,行为规范,礼貌待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加强对养殖户的联系和指导,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完善政务公开。做到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公开,并公开告知需提供的审批材料。
三、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负责到底。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正的,工作人员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材料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六、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
七、在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各种案件的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当事人投诉办事人员违背承诺的,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九、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监督。设立监督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
投诉电话:0773—88221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