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一、关于基建项目立项的审批
凡需要各级政府投资和协调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基建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我局办理审批,超出我局审批权限的项目须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立项申请报告
立项申请报告由项目法人正式行文到我局,报告需写清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建设规模。100万以上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2、有关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资金来源情况:属各级财政拨款的要有该级政府或财政签署的意见;上级部门拨款的,需附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
3、落实项目资本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必须落实项目资本金才能批准建设(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其资本金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为总投资的20~35%。
4、建设项目达到上述条件,我局15天内予以审批。
二、基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经我局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前期工作完成后,需到我局申报基建计划,凭计划文办理项目开工手续。非经营性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到我局填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申请表》一式二份;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一式二份;需要转报上级发改委审批的项目,材料份数另定。办理计划申报需交材料:经有关基建管理单位审定后的方案图一份;施工图纸一套;危房改建项目附县房管所《危险房屋鉴定书》一份。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办理指南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度。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关于项目核准的办理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属我局核准权限内的由我局核准,由项目业主向我局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建地点);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业主提交核准材料齐全后,我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项目备案的办理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本局申请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5、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地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收费标准: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50元。
项目业主提交备案材料齐全,我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