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
1、建设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3、村民建设住宅用地
4、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及农用地转用
5、房改房(含集资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7、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
8、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及办理时限告知书
9、采矿权延续登记
10、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11、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12、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13、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预审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2、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可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6、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上材料图件一式二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其他材料需一式六份)。
三、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后,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审批;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需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审批。
四、收费标准:无
五、联系电话:0773-8822306
六、投诉电话:0773-8822263
七、办理地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批复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书(原件3份);
2、用地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开发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临时规划定点图(3张);
4、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5、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胜地裣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原权属单位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临时用地裣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
7、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8、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承诺时限: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合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收费标准:
1、临时使用耕地的逾期不恢复原种植备件或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需缴纳以下费用:耕地开垦费:按桂价费字[2001]138号,根据占用地地类从20-70元/m2不等;
2、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需缴纳以下费用:土地复垦费:按桂价费字[2001]138号,根据占用的地类从20-70元/m2不等。
五、联系电话:0773-8822306
六、投诉电话:0773-8822263
七、办理地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村民建设住宅用地
一、办事程序:受理、初审、规划定点、公告、审核、批准
二、申报材料:
1、建房用地报告(原件1份,须村民小组、村委、国土资源所、乡政府签意见);
2、属原地重建的,须提交原土地使用证;
3、户口簿;
4、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审批表(原件3份);
5、涉及变更的提交土地变更登记表;
6、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7、其它须提交的材料;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交原件进行验证,并由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或画押认定。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批准、公告时间)
四、收费标准:桂价费字[2001]18号文件
1、证书费:个人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2、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0.05元/m2。
五、联系电话:0773-8822306
六、投诉电话:0773-8822263
七、办理地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及农用地转用
一、办事程序:
1、受理;
2、委托地产开发服务中心进行征地前期工作;
3、用地单位委托具有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定界;
4、用地单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5、建设用地初审;
6、建设用地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7、"两公告一登记"(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
8、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9、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申报材料:
1、政府用地请示文;
2、用地预审(单独选址项目);
3、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项目);
4、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5、项目初设批复、可研报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
6、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批准文件或审核同意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
7、压占重要矿床鉴定意见;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及备案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或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文件;
10、拟建设占用土地情况一览表;
11、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12、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4、土地利用现状图;
15、补充耕地位置图;
16、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文字材料一式七份、图件材料一式五份);
19、土地证书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1、所有建设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市政府审批;
2、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书之日起10日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3、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安并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3个工作日内上报;
5、接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后,在3个月内支付补偿费用。(以上所有时间不含因被征地集体不及时配合工作延误的时间)
四、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文号 | |
|
征 地 费 |
1、土地补偿费 |
元/亩 |
水田4万元/亩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计算 |
|
2、安置补助费 |
园地4.433万元/亩 | |||
|
3、青苗补偿费 |
鱼塘4.5万元/亩 | |||
|
|
旱地8.812万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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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批 费 用 |
1、勘测定养测量费 |
元/M2 |
0.372元/M2 |
国测财字[2002]3号 |
|
2、耕地开垦费 |
元/M2 |
水田30元/M2,旱地20元/M2 |
桂政发[2002]5号及 桂价费字[2001]38号 | |
|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元/M2 |
16元/M2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2002]93号 | |
|
4、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元/M2 |
2元/M2 |
桂价涉字[1994]210号 | |
|
5、征地劳务费 |
元/M2 |
2元/M2 |
桂价涉字[1994]231号 | |
|
6、征地管理费 |
元 |
(“三费”+1~4项)×2.8% |
桂价涉字[1994]210号 | |
|
7、土地开发劳务费 |
元 |
(“三费”+1~4项)×3% |
桂价涉字[1994]231号 | |
|
8、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
元 |
(“三费”+1~4项)×6‰ |
桂价涉字[1994]345号 | |
|
9、契税 |
元 |
地价×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条例》 | |
|
10、耕地占用税 |
元/M2 |
水田7元/M2,旱地5元/M2 |
桂政发[1987]88号 | |
注:以上标准是阳朔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所需交纳报批费用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计算。
五、联系电话:0773-8822306
六、投诉电话:0773-8822263
七、办理地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房改房(含集资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流程
向县土地登记事务所提出登记申请(领表、填表)—申请房改房(集资房)用地面积的测绘—房改办、房管所对分摊调查表审核—所有表卡交回国土局审核、登记、发证。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填表)
2、国土局用地批文(集资房)
3、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发票复印件(集资房)
4、建设局定点文(集资房)
5、计划局立项文(集资房)
6、售建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售建房共用宗地使用权变更分摊调查表
9、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10、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收费项目及标准
|
项 目 |
标准 |
|
申报费 |
1元/户 |
|
土地证书费 |
普通证书:10元/本 特制证书:20元/本 |
|
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2元/㎡ |
|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0.3元/㎡ |
|
买卖、赠与、交换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
标定地价×6‰ |
四、服务承诺
⑴对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注意事项实行一次性告之。
⑵从材料齐全确定受理之日起,初审到办结初始登记和办理单位土地登记的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因提交材料变更等原因造成时间延长的,办结时间顺延。
⑶严格按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文明办公、热心服务。
⑷对确定因不受理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的,应及时给予答复和解释。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阳朔县土地登记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3-8819719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办理程序:
抵押权人、抵押人向国土局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提交必备材料
收件(二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不受理---退回材料受理---初审现场看地(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领导审批(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费、颁发证书(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必备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属共有财产,须经共有人签字同意);
2.抵押申请人、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原件、户口簿备查);
3.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5.抵押借款合同;
6.抵押物清单;
7.土地评估报告(到规划利用股备案);
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填写《承诺书》;并提供房产抵押权证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原件);
1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13.结婚证复印件;
1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缴费项目及标准:
|
项目 |
标准 |
|
1.证书费 |
8元/本 |
|
2.抵押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抵押额×0.3% |
四、服务承诺:
1.对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
2.从材料齐全确定受理之日起,初审到办结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提交材料变更等原因造成时间延长的,办结时间顺延。
3.严格按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文明办公、热心服务。
4.对确定因不受理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的应及时给予答复和解释。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阳朔县国土地资源局地籍测绘股
咨询电话:0773-8828176
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
一、办理程序
权利人向宗地所属辖内国土所(阳朔镇辖区内到县土地登记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不受理→退回材料受理→(乡)镇国土所(土地登记事务所)
到实地进行地籍调查权属调查、面积核定、材料整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股初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管领导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初始登记公告15天、变更登记不需公告)→县人民政府批审→交费、颁发土地证书。
二、应提交的材料
⑴ 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 法人代表证明材料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 委托书(填表);
⑷ 计委立项文;
⑸ 规划定点批文及附图;
⑹ 建设用地批文、附图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⑺ 用地批文;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⑻ 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
⑼ 变更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变更登记)
⑽ 无用地批文,属于历史沿用的土地要详细写明用地情况报告(写明土地来源用地时间、宗地地点、用地面积及四邻单位和个人有无争议)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四邻证明是否属实;
⑾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⑿ 能说明历史上的征地或已有协议的其它材料;
⒀有关税费发票复印件;
⒁其他证明文件
三、缴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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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
1、申报费 |
1元/宗 (不含农民申报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
|
2、土地证书费 |
⑴ 普通证书: 个人5元/本 单位10元/本 ⑵ 特制证书: 20元/本(含单位、个人) |
|
3、权属调查地籍 测绘费 |
⑴ 机关、全额事业单位:0.1元/平方米 ⑵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⑶ 差额事业单位:0.2元/平方米 ⑷ 城镇居民:0.3元/平方米 (5) 农村居民: 0.05元/平方米 |
四、服务承诺
⑴对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注意事项实行一次性告之。
⑵从材料齐全确定受理之日起,初审到办结初始登记和办理单位土地登记的一般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的一般在二个月内完成。因提交材料变更等原因造成时间延长的,办结时间顺延。
⑶严格按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文明办公、热心服务。
⑷对确定因不受理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的,应及时给予答复和解释。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院内
电话:县土地登记办公室0773-8828176
杨堤乡国土所0773-8709103
葡萄镇国土所0773-8705103
金宝乡国土所0773-8947103
白沙镇国土所13471350129
兴坪镇国土所0773-8703061
福利镇国土所0773-8942625
普益乡国土所0773-8922103
高田镇国土所0773-8777789
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及办理时限告知书
采矿权申请报告(经济合作社、村委、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申请人对该申请处无山场、土地等任何纠纷的承诺及发生纠纷后自行处理的承诺,县建设规划局定点批文,涉及林业、水利部门的要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20日内看点和矿产资源会审小组会审
会审未通过,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矿区范围图
划定矿区范围前公示、 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10日
有异议,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1、地质简测报告和评审意见及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证明2、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及相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证明
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采矿权设置请示
收到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地点张贴和电视台进行采矿权招拍挂公告 (公告期为20天)
报名、交押金(公告期内)
招拍挂程序(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确定采矿权人。签定成交确应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表、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申请人提交1、企业名称核准书2、排污许可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4、身份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认可证明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签署采矿权审批责任表
5个工作日内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备案
收费标准:1、新设立采矿权登记费,小型矿山200元/本2、采矿权使用费(国务院令第241号)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收取。
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批准、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上一年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年检合格报告或矿产开发年检登记表(原件3份);
3、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
4、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报告;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收回),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3份);
6、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3份)。
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延续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100元/本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收取。
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批准、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3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等(原件3份);
4、有关变更内容的设计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5、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6、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
7、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报告;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收回),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3份)。
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变更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100元/本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收取。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批准、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矿山地质报告(资料)及上一年度生产产量报表(复印件3份);
3、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等(原件3份);
4、变更后的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5、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6、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
7、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报告;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收回),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3份)。
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变更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100元/本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收取。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批准、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4、变更后的法人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
5、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报告;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收回),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3份);
7、变更采矿权人申请报告(原件3份)。
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变更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100元/本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收取。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批准、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3份);
3、受让人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4、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5、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
6、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认可证明);
7、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报告;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收回),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票复印件(3份)。
三、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变更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100元/本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收取。

